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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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所稱流動性覆蓋比率,係指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除以未來三十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 2.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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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