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59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為備查時,業者之業務管理或作業方式如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合者,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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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當主管機關依據前一條第二項進行備查時,如果發現業者的業務管理或作業方式與本條例的規定不符,主管機關應指定一個期限,要求業者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9條的法規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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