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24條,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的必要交易紀錄,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收受儲值款項業務、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和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支付款項。這些交易紀錄應包括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支付金額、支付幣別、支付時間、付款方和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儲值卡號、特約機構資訊、交易手續費、交易結果等相關資訊。而發生退款時,則需要留存退款方式、退款金額、退款幣別、退款時間、退款金額入帳之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和交易結果。 此外,電子支付機構應保留必要交易紀錄的軌跡資料至少五年以上,並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供帳務查核和勾稽之用。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金管處網站,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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