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根据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23條,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这意味着電子支付機構必须保存验证用户和特约机构身份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以及执行相应程序的相关记录。当用户或特约机构更改身份资料时,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要求。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支付机构能够对用户和特约机构身份进行有效的确认,并保留相应的记录作为证明。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可能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来进行解释和指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