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