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使用支付款項以及產生孳息或其他收益後,應在取得收益後的五個營業日內,根據本辦法第22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 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運用支付款項並產生收益時,應依法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這是為了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能夠及時將收益計提,並保障利益相關人的權益。 以一個具體範例來說明,如果一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使用支付款項運作其業務時產生了孳息或其他收益,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要求,該機構應該在取得收益後的五個營業日內,根據辦法第22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這樣可以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能做到及時計提收益,並提供相關報告給監督機關和利益相關人。 以上所述為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24條的一個解讀,並提供一個與該條相關的範例。請注意,這僅僅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解讀,並不代表法律意見。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專業意見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