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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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