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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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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完結時,應將原運用支付款項扣除前項所補足款項之餘額,存入管理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補足款項時,應將款項存入管理帳戶。而在運用支付款項完結時,則應將扣除補足款項後的餘額存入管理帳戶。 參考資料: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913034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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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