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其對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支付款項之運用,應指示管理銀行辦理。
按照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機構後,對於本法第22條第2款所列支付款項的使用,應指示管理銀行進行處理。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所公布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營電子支付業務許可收費標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執行電子支付服務時需要支付的許可費用被列為第2款所列的支付款項之一。因此,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要使用這部分款項時,應通過指示管理銀行的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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