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之帳務核對機制,及彙總餘額資料報送的相關事項。 根據第一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與管理銀行建立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並在每一銀行營業日與管理銀行核對支付款項、合作帳戶、清算帳戶及在途款項的餘額。這些核對紀錄應保留至少五年。 第二項規定,餘額核對的時間應以每日晚上 11:59:59 為基準。 根據第三項,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應提供管理銀行查詢功能,以便隨時核對各項餘額,包括代理收付款項、儲值款項、在途款項和提領款項等。 根據第四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每月彙總各專用存款帳戶的餘額及其他要求的資料,並在次月的前五個銀行營業日內向管理銀行報送。 最後,根據第五項,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證明以解釋管理銀行的核對結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在接到管理銀行通知的次一個銀行營業日內補足款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之間的帳務核對和餘額報告工作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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