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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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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路查詢或系統介接方式,與管理銀行建立支付款項帳務對機制,區分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於每一銀行營業日與管理銀行核對支付款項餘額、各合作帳戶餘額、清算帳戶餘額及在途款項餘額,並留存核對紀錄至少五年。
  2. 2.前項所列餘額之時間,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3. 3.第一項之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應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放資訊系統查詢功能,提供管理銀行得隨時進行帳務核對,其核對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理收付款項金額。 二、儲值款項金額。 三、在途款項金額。 四、提領款項金額。
  4. 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每月應彙總各專用存款帳戶餘額及依主管機關要求報送之資料,於次月起五個銀行營業日內報送管理銀行。
  5. 5.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無法就管理銀行依第一項規定之核對結果提出合理說明或證明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接獲管理銀行通知之次一銀行營業日內補足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之帳務核對機制,及彙總餘額資料報送的相關事項。 根據第一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與管理銀行建立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並在每一銀行營業日與管理銀行核對支付款項、合作帳戶、清算帳戶及在途款項的餘額。這些核對紀錄應保留至少五年。 第二項規定,餘額核對的時間應以每日晚上 11:59:59 為基準。 根據第三項,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應提供管理銀行查詢功能,以便隨時核對各項餘額,包括代理收付款項、儲值款項、在途款項和提領款項等。 根據第四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每月彙總各專用存款帳戶的餘額及其他要求的資料,並在次月的前五個銀行營業日內向管理銀行報送。 最後,根據第五項,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證明以解釋管理銀行的核對結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在接到管理銀行通知的次一個銀行營業日內補足款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之間的帳務核對和餘額報告工作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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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路查詢或系統介接方式,與管理銀行建立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區分代理收付款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