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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3.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清算帳戶之銷戶,原清算帳戶餘額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清算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4.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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