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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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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3. 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清算帳戶之銷戶,原清算帳戶餘額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清算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4. 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0條,該條款共有4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銷戶管理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管理帳戶中有支付款項時,其應全額存入新開立的管理帳戶或是受讓、承受其業務的其他電子支付機構的帳戶。 2. 第二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銷戶合作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合作帳戶中有支付款項時,其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3. 第三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銷戶清算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清算帳戶中有餘額時,其應全額存入新開立的清算帳戶或是受讓、承受其業務的其他電子支付機構的帳戶。 4. 第四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銷戶收益計提金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收益計提金帳戶中有款項時,其應全額存入新開立的收益計提金帳戶或是受讓、承受其業務的其他電子支付機構的帳戶。 根據以上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處理以上不同類型的帳戶銷戶時,應先將款項存入相應的新開立帳戶或是受另一機構接管的帳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錢流通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 承受名詞
  • 理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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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