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0條,該條款共有4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銷戶管理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管理帳戶中有支付款項時,其應全額存入新開立的管理帳戶或是受讓、承受其業務的其他電子支付機構的帳戶。 2. 第二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銷戶合作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合作帳戶中有支付款項時,其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3. 第三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銷戶清算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清算帳戶中有餘額時,其應全額存入新開立的清算帳戶或是受讓、承受其業務的其他電子支付機構的帳戶。 4. 第四項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銷戶收益計提金帳戶時的處理方式。當銷戶收益計提金帳戶中有款項時,其應全額存入新開立的收益計提金帳戶或是受讓、承受其業務的其他電子支付機構的帳戶。 根據以上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在處理以上不同類型的帳戶銷戶時,應先將款項存入相應的新開立帳戶或是受另一機構接管的帳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錢流通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