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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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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與支付款項總餘額之一致性與合理性,並留存核對紀錄;如有異常情事,進行必要之查明及處理。 二、每一銀行營業日核對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餘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將支付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四、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其運用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己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款項補足作業。 六、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作業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七、每季彙總及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及相關資料,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管理銀行對支付款項的存管、移轉、動用、運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需要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的餘額與支付款項總餘額的一致性與合理性,並留存核對紀錄。如果有異常情況,需要進行必要的查明和處理。 二、每一銀行營業日需要核對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的餘額是否符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是否已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將支付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的證明文件。 四、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是否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運用支付款項,且運用比率是否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 五、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是否依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款項補足作業。 六、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是否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 七、每季彙總并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及相關資料,在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備查。 我們無法提供與此法條直接相關的範例,因為這需要查閱具體的報告或文件才能找到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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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管理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核對全部專用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