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合作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合作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合作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
合作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合作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合作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合作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