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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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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清算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清算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 三、清算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找到的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了清算銀行對支付款項的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的管理規範。根據該條第一款,清算銀行每個營業日都應提供管理銀行該日的帳戶餘額資料,並且餘額的時間基準為每日的23時59分59秒。根據第二款,清算銀行需要配合管理銀行的需要提供清算帳戶的存款明細資料。至於第三款,清算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清算銀行也需要提供資料給管理銀行。 作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的管理辦法,該條的目的是確保支付款項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清算銀行應該配合管理銀行的需求,提供相關的資料,以確保金融交易的進行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安全性。該條規定的時間和資料的要求都是為了確保帳戶餘額和交易明細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參考資料: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財政部, 2019年11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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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清算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清算帳戶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