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依前三條規定辦理之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應依照前三條規定辦理,並且對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這意味著專用存款帳戶的銀行必須依據該法規的要求,保存所有相關資料至少五年的時間。 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