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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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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持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進行營運衝擊分析,定義最大可接受系統中斷時間,設定系統復原時間與資料復原時點,採取必要備援機制並應考量如有系統復原時間限制狀況下,建立安全距離外之異地備援機制,以維持交易可用性。 二、應建立對於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應變程序,並確認相對應之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之影響在其合理範圍內。 三、應每年驗證及演練其營運持續性控制措施,以確保其有效性,並應保留相關演練紀錄及召開檢討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22條規定了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持續管理應符合的要求: 1. 應進行營運衝擊分析,定義最大可接受系統中斷時間,設定系統復原時間與資料復原時點,採取必要備援機制並應考量如有系統復原時間限制狀況下,建立安全距離外之異地備援機制,以維持交易可用性。 營運衝擊分析指的是對電子支付系統可能發生的各種營運衝擊進行評估和分析。該條款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根據分析結果定義最大可接受的系統中斷時間,確定系統復原時間和資料復原時點。同時,應提供必要的備援機制,並考慮在系統復原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建立安全距離之外的異地備援機制,以確保交易的可用性。 2. 應建立對於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應變程序,並確認相對應之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之影響在其合理範圍內。 該條款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建立應對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的應變程序,並確保相應的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的影響在合理範圍內。 3. 應每年驗證及演練其營運持續性控制措施,以確保其有效性,並應保留相關演練紀錄及召開檢討會議。 該條款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每年驗證和演練其營運持續性控制措施,以確保其有效性。同時,應保留相關的演練紀錄並召開檢討會議。这样可以帮助機構不斷改進其營運持續性控制措施。 綜上所述,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22條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在營運持續管理方面需進行營運衝擊分析、建立應變程序、演練措施並保留相關記錄,以確保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穩定性。 參考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1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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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 22 條規定:「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持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進行營運衝擊分析,定義最大可接受系統中斷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