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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資訊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將各作業系統、網路設備及資安設備之日誌及稽軌跡集中管理,進行異常紀錄分析,設定合適告警指標並定期檢討修訂。 二、應建立資訊安全事故通報、處理、應變及事後追蹤改善作業機制,並應留存相關作業紀錄。 三、如有資訊安全事故發生時,其系統交易紀錄、系統日誌、安全事件日誌應妥善保管,並應注意處理過程中軌跡紀錄與證據留存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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