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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委外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外處理前應先對受託廠商進行適當之安全評估,並依據最小權限及資訊最小揭露原則進行安全管控設計。 二、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應明確約定下列內容: (一)受託廠商應遵守本辦法及其他適當資訊安全國際標準要求,確保委託人資料之安全。 (二)對受託廠商應依本辦法內容進行適當監督。 (三)當委外業務安全遭到破壞時,受託廠商應主動、即時通知委託人。 (四)交付之系統或程式應確保無惡意程式及後門程式,其放置於網際網路之程式應通過程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 三、應對委外廠商進行資訊安全稽或由委外廠商提出資訊安全稽核報告,至少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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