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查核和一次專案查核對業務、財務、資產保管以及資訊單位進行審核,對其他管理單位則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案查核。 2.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對業務和管理單位進行的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中。 判決書和判決書的內容沒有直接涉及或提到《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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