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時,其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以下項目:(1) 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2) 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3) 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此外,根據相關法令《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辦法》第30條,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