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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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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各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回答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的問題。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揭露名詞
  • 失職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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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