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該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非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機構應該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如果該機構設有獨立董事,則同時應將報告交付給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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