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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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