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9

快速跳轉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該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非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機構應該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如果該機構設有獨立董事,則同時應將報告交付給獨立董事。

  • 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