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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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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2. 2.內部稽核人員(含稽核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稽核主管應達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十五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3. 3.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4. 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5. 5.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內部稽核人員在初任稽核工作後的半年內,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時數需達到18小時以上。每年,內部稽核人員(包括稽核主管)還需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的專業訓練,其中稽核主管需達到10小時以上,其他內部稽核人員需達到15小時以上。如果在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可以抵免當年度的訓練時數。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專業訓練時,時數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的一半。另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要每年制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針對各單位的業務性質,持續進行適當的查核訓練。同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要確認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條件符合該辦法的規定,並保留相關確認文件和紀錄供查驗。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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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初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