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料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填報,提交主管機關進行備查。具體的填報格式和方式在主管機關的規定中有具體要求。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申報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資料時,應對內部稽核人員進行檢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要求和前面的相關規定。如果發現違反規定的情況,該機構應在二個月內進行改善措施,如果逾期未能改善,應立即調整該內部稽核人員的職務。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具體條文所進行的解釋,該法規的最新版本和相關解釋請參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法規文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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