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稽核計畫方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提供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及在上一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提供上一年度稽核計畫的執行情形報告給主管機關。此報告需按照主管機關的格式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給主管機關以供備查。 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還需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將次一年度的稽核計畫以書面形式交付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進行核議。如果該機構未設立審計委員會,則需事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還需經過董事會的通過,如有修正,也需經過同樣的程序。 根據第 22 條的規定,稽核計畫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查核頻次以及是否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等。如果查核的性質屬於專案查核,則需註明專案查核的範圍。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版本的實施辦法版本需以主管機關的官方網站所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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