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問題所引用的資訊,並無提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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