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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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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業訓練機構,指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原則所認定之訓練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根據本辦法第2條規定,所謂「專業訓練機構」是指經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認定的訓練機構。這意味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要進行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實施時,必須與經過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認可的訓練機構合作或依靠其提供相關的專業訓練。 例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A想要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便可以聯繫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訓練機構B,經過其審核認可後,由B機構為A機構提供相關的專業訓練,以確保A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能夠符合法規要求並得到有效實施。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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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專業訓練機構,指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所認定之訓練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