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條內容,我們可以逐項進行解釋針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實施辦法: 1. 第31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所應具備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指派一個管理單位,該管理單位隸屬於總經理,負責規劃、管理和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同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指派一位高階主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負責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該主管每半年至少要向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法令遵循情況。如果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的情況,應立即通報董事會並提報監察人。同時,該主管還應就法令遵循事項向董事會提報。 範例:一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指派了一個專門負責法令遵循事務的管理單位。該管理單位的隸屬於總經理,並指派了一位高階主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該主管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法令遵循情況,並在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的情況下立即通報董事會。 2. 根據第31條的規定,法令遵循主管及其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的教育訓練,或者參加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的訓練,訓練時間應至少為十五小時。該訓練的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 範例:法令遵循主管及其所屬人員每年至少參加十五小時的專業教育訓練,以確保他們熟悉最新的法規要求。這些訓練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的訓練機構提供,也可以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 3. 第31條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主管以及其所屬人員的名單和受訓資料。 範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提交了法令遵循主管及其所屬人員的名單,並提供了與他們相關的受訓資料。 這些解釋是根據法條的內容進行的,參考了相關的法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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