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法令規章的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讓職員能夠快速釐清法令規章的疑義,並確保法令的遵循。此外,法令遵循單位對於各單位的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進行分析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經總經理簽報後,再提報董事會。 這項條文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建立有效的諮詢溝通管道,以確保法令規章的傳遞和職員對法令的理解。同時,對於法令遵循的重大缺失或弊端,要進行原因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最終需要經總經理簽報後,再提供給董事會審核。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金融監理資料庫—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021年版。 舉例來說,專營電子支付機構A公司在進行內部控制時,發現某個單位存在法令遵循的重大缺失,例如未能按時提報必要的報表。該公司應進行相關的分析,找出背後的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例如增加內部培訓或改進內部的報表流程。這些改善建議需要經總經理簽報後,才能提交給董事會進行審核。这样可以确保公司的內部控制符合法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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