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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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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令規章訓練。
  2. 2.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3. 3.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4. 4.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了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的事項,包括建立清楚適當的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系統,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並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推出新商品、服務或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都符合法令規範並經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此外,該條還要求制定法令遵循的評估內容與程序,督導各單位定期進行自我評估並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的法令遵循自我評估進行考核。單位內部稽核單位則可以自行訂定評估內容和程序,並進行自我評估。 根據這些規定,法令遵循單位應該建立一套清晰的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系統,確保組織內的各項作業和管理規章都符合相關法規並及時更新。針對新商品、服務或開辦新業務的推出,需要徵求主管機關的意見,並確保符合法令規範。同時,法令遵循單位還應制定評估內容和程序,督導各單位定期進行自我評估,並對評估結果進行考核。內部稽核單位則可自行訂定評估內容和程序,並進行自我評估。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法令遵循自我評估工作每半年至少須進行一次,並將評估結果備查。各單位在進行自我評估時,應有指定專人負責。最後,自我評估的工作底稿和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管理委員會的《專營支付機構及行動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33條的規定明確了對於法令遵循的要求和程序,具體內容包括法令遵循單位的建立、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的更新、新商品和業務的推出前的申請程序以及評估內容與程序的制定等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營支付機構在運作過程中能夠遵循相關的法令和規範,提高內部控制的效能。在進行法令遵循的評估時,內部稽核單位可以制定自己的評估內容和程序,進一步加強對法令遵循工作的監督和評估。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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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