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果有董事對該制度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則應在董事會議紀錄上記載其意見和理由。同時,該意見和經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應提交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核。在進行修正時,也應遵循同樣的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董事會的決定和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意見紀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證了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範例和審核辦法,我目前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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