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針對問題中提到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我們可以依據上述資料提供以下解釋:該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的責任,即要認知機構營運所面臨的風險,並監督其營運結果,同時確保建立和維持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資料的描述,這些內部控制措施可能包括風險評估和專業判斷,以及對撥款帳戶進行風險評估和專業判斷。此外,該條也暗示董事會有責任確保相關法規的遵守,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依照最新修訂的法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需要意識到機構面臨的風險,並確保建立和維護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其責任也包括監督營運結果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例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這可以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作為例證。根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遊戲場業者有合作關係,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需要確保支付過程和帳戶管理符合這些規定。 透過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理解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的內容,並將其應用到相關法規和風險評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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