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依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適當性。內部稽核制度應包括對機構內部各項業務和風險的評估、監督及檢查等;自行查核制度則是針對各項業務運作進行自主的內部查核;法令遵循制度則是確保機構所涉及的操作均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風險管理機制則是指對機構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根據最新的「專營電子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我們可以找到一個相關的參考案例。根據該管理辦法第12條之2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就其金融商品或募資活動,建立適合之風險管理制度,並定期評量風險狀況。機構應評估其內部控制之有效性,並制訂相應的補救措施。若發現風險管理制度或內部控制有不足之處,應立即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 因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時,應根據此法規中所要求的內容建立相應的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適當性。同時,應根據該法規中的規定,定期評估風險狀況並制訂相應的補救措施,以確保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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