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的五個組成要素。首先是控制環境,包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其次是風險評估,包括確立目標、考慮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的影響,並評估可能發生的舞弊情事。第三是控制作業,指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第四是資訊與溝通,包括蒐集、產生及使用具品質的資訊,並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最後是監督作業,包括持續性評估和個別評估,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的存在和持續運作,并改善發現的缺失。 根據這條法規,董事行為準則應包括董事在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受重大損害可能時,應及時處理並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並提報董事會,同時應監督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通報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管會令第 107 制第 10701520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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