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了使用者事先約定的支付指示和使用者即時同意的支付指示所應該記錄的事項。根據第10條第1款,使用者事先約定的支付指示應該包括付款方和收款方的相關資訊,支付款項的金額和幣別,以及支付款項移轉的條件、期間或指示方式等。根據第10條第2款,使用者即時同意的支付指示應該包括相同的內容,但不需要記錄支付款項的移轉條件、期間或指示方式。另外,根據第10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指示的記錄事項可以由電子支付機構和特約機構約定,但至少應該包括支付款項的確定金額和幣別。第10條第5款和第6款則分別規定了兩種業務情況下記錄事項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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