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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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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用者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及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其中個人使用者之姓名,應予部分遮蔽。 二、收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及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帳號;其中個人使用者之姓名,應予部分遮蔽。 三、支付款項之確定金額或授權扣款金額上限及幣別。 四、支付款項移轉條件、期間或付款方指示方式。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使用者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及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其中個人使用者之姓名,應予部分遮蔽。 二、收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及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帳號;其中個人使用者之姓名,應予部分遮蔽。 三、支付款項之確定金額及幣別。 四、支付款項如立即移轉,其移轉條件、期間或付款方指示方式。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3.使用者辦理限定性繳稅費,其支付指示記載事項,得由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約定之,至少應包括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第三款之事項。
  4. 4.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下列各款務,其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記載事項,得不用第二項之規定: 一、使用者以行動支付方式於實體通路進行支付,並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定之安全設計方式。 二、使用者以實體儲值卡於實體通路進行支付,並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定之安全設計方式。
  5. 5.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下列各款業務,其支付指示記載事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一、提供由付款方所產製交易資訊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二、提供由收款方協力或同意之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了使用者事先約定的支付指示和使用者即時同意的支付指示所應該記錄的事項。根據第10條第1款,使用者事先約定的支付指示應該包括付款方和收款方的相關資訊,支付款項的金額和幣別,以及支付款項移轉的條件、期間或指示方式等。根據第10條第2款,使用者即時同意的支付指示應該包括相同的內容,但不需要記錄支付款項的移轉條件、期間或指示方式。另外,根據第10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指示的記錄事項可以由電子支付機構和特約機構約定,但至少應該包括支付款項的確定金額和幣別。第10條第5款和第6款則分別規定了兩種業務情況下記錄事項的例外情況。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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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使用者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