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電子支付機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以獨資方式經營之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二、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相關法令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三、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總公司或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所管轄之分支機構或總公司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四、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擔任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委託人依信託契約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在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第19條第1項的要求,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所持有的金融機構相同幣別的存款帳戶。然而,如果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並且經電子支付機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則不受此限制: 1. 以獨資方式經營且不是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的情況下,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負責人所持有的金融機構相同幣別的存款帳戶。 2. 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於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相關法令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的情況下,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指定的金融機構相同幣別的存款帳戶。 3. 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於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的情況下,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總公司所持有的金融機構相同幣別的存款帳戶。 4. 電子支付機構可以根據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擔任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契約,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根據信託契約指定的金融機構相同幣別的存款帳戶。 其中,這項規定主要維護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與保障使用者的資金權益。有關電子支付機構轉帳款項的相關規定,其目的在於確保款項能準確、安全地轉移到正確的帳戶,並避免潛在的盜領風險。此外,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對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以確保特殊情形下的款項轉帳符合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6&parentpath=0,1&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103041068&aplistdn=ou=data,ou=ffn,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imgfolder=tmp)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6&parentpath=0,1&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110070001&aplistdn=ou=data,ou=ffn,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imgfolder=t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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