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以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針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或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自動交易扣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雙方事先約定之自動交易扣款之程序及限額,應符合本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相關規定,依不同交易限額採用相應之交易安全設計。 二、電子支付機構除應依前條規定取得使用者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外,亦應與使用者約定自動交易扣款標的及金額,並提供停止及調整授權扣款金額之機制;如以不特定金額方式自動交易扣款者,電子支付機構就扣款金額應與使用者約定金額上限。 三、電子支付機構應評估特約機構之交易目的、交易類型及交易風險後,始得提供使用者事先約定與該特約機構進行自動交易扣款之服務。 四、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特約機構之交易安全機制及交易爭議處理流程後,始得提供使用者辦理第二款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之自動交易扣款。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在辦理自動交易扣款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雙方應事先約定自動交易扣款的程序和限額,並符合本規則和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和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的相關規定。不同的交易限額應採用相應的交易安全設計。 2. 電子支付機構除了根據前條規定取得使用者事先約定的支付指示外,還應與使用者約定自動交易扣款的對象和金額,并提供停止和調整授權扣款金額的機制。如果是以不特定金額方式進行自動交易扣款,電子支付機構可以與使用者約定金額上限。 3. 電子支付機構在提供使用者事先約定與特約機構進行自動交易扣款的服務前,應評估特約機構的交易目的、交易類型和交易風險。 4. 電子支付機構在提供不特定金額的自動交易扣款時,應限制以下交易或用途: - 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包括網路借貸平台撮合的新台幣借貸和銀行業的放款還款。 - 繳納政府部門的規費、稅捐、罰鍰或其他費用,支付公共事業、電信服務、公共運輸或停車等費用,支付特約機構代徵收政府部門委託的規費、稅捐、罰鍰、其他費用或公共事業、電信服務、公共運輸或停車等費用,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費用。 - 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交易或用途。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引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其相關解釋諮詢文件,如:金管會107年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相關問答、金管會107年金融科技發展及金融機構應用人工智慧相關問答、國泰世華銀行e秒通服務使用說明書等資料。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瞭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的最新規定和解釋,並且提供與第11條相關的具體案例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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