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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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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其結果。但特約機構於使用者交易時顯示扣款金額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並由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電子支付機構在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應以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其結果。然而,如果特約機構在使用者交易時顯示扣款金額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並由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範例,這項法規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在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通知其結果。特約機構在使用者交易時必須顯示扣款金額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並且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向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這樣的規定確保了使用者可以得知其支付指示執行的結果,同時能夠查詢其交易記錄和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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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其結果。但特約機構於使用者交易時顯示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