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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務涉及外幣,以及第四款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與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 二、對使用者揭露匯率用原則、單證掣發及結匯申報事項。 三、以客戶身分洽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付款項之作業流程。
  2.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可行性分析說明:內容包括境外機構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之法令規定及是否符合其規定。 二、往來境外機構之相關書件,包括:境外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其相關基本資料、境外機構經所屬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發辦理匯款或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相關業務之執照或許可及認證書,且認證書應經境外機構所屬當地政府之公證人予以認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予以驗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3. 主管機關為前二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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