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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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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務涉及外幣,以及第四款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與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 二、對使用者揭露匯率用原則、單證掣發及結匯申報事項。 三、以客戶身分洽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付款項之作業流程。
  2. 2.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可行性分析說明:內容包括境外機構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之法令規定及是否符合其規定。 二、往來境外機構之相關書件,包括:境外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其相關基本資料、境外機構經所屬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發辦理匯款或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相關業務之執照或許可及認證書,且認證書應經境外機構所屬當地政府之公證人予以認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予以驗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3. 3.主管機關為前二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涉及外幣業務和買賣外幣業務時,其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三個事項:(一)辦理與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二)對使用者揭露匯率適用原則、單證掣發及結匯申報事項。(三)以客戶身分洽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付款項之作業流程。此外,如果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還需要檢附兩份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些文件包括:(一)可行性分析說明,內容包括境外機構的選定因素、當地適用法令規定以及是否符合這些規定。(二)往來境外機構的相關文件,包括該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相關基本資料,以及其獲得境外政府主管機關核發的經營匯款業務執照或許可證和認證書。這些認證書要經過境外機構所屬當地政府公證人的認證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三)還需要提供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在許可前需要與中央銀行進行會商並獲得同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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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涉及外幣,以及第四款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