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涉及外幣業務和買賣外幣業務時,其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三個事項:(一)辦理與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二)對使用者揭露匯率適用原則、單證掣發及結匯申報事項。(三)以客戶身分洽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付款項之作業流程。此外,如果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還需要檢附兩份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些文件包括:(一)可行性分析說明,內容包括境外機構的選定因素、當地適用法令規定以及是否符合這些規定。(二)往來境外機構的相關文件,包括該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相關基本資料,以及其獲得境外政府主管機關核發的經營匯款業務執照或許可證和認證書。這些認證書要經過境外機構所屬當地政府公證人的認證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三)還需要提供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在許可前需要與中央銀行進行會商並獲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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