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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儲值卡之儲值及消費交易,除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外,應以新臺幣為限。
  2. 下列各款儲值卡應為記名式: 一、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者。 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者。但購買政府機關或大眾運輸事所發行之交通旅遊票券,且單筆交易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具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自動儲值功能者。 四、具提領功能者。 五、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
  3. 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者,應於使用者辦理續補卡前,取得使用者同意,將卡片轉換為記名式儲值卡;未於辦理續補卡時轉換為記名式儲值卡者,應於卡片效期屆至時停止使用該儲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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