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儲值限額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於以信用卡儲值之款項,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提領、借貸款項及繳納信用卡帳款,並於服務網頁及使用者每次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惟對儲值卡提供儲值服務者,得僅於服務網頁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 四、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五、提供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者,以使用者本人之信用卡為限。
根據上述法規關於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的釋義如下: 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儲值款項限制在新臺幣範圍內。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僅能接受以新臺幣進行信用卡儲值。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儲值限額及風險控管機制。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制定相應的儲值限額和風險控管機制,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和風險管理。 三、對於以信用卡儲值之款項,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並於服務網頁及使用者每次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僅能將以信用卡儲值的款項用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並且在服務網頁和使用者每次使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應以醒目文字通知使用者。 四、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電子支付機構提供自動儲值服務,他們必須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和每日的自動儲值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和停止自動儲值的機制。 五、提供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者,以使用者本人之信用卡為限。 根據該條第五項的規定,若提供使用者進行自動儲值服務,只能使用使用者本人的信用卡進行此項服務。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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