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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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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以連結本人之存款帳戶為限,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二、對儲值卡提供儲值服務者,每張儲值卡限連結一個存款帳戶,且電子支付機構應合理限制使用者辦理儲值卡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之張數。
  2. 2.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對儲值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所連結之電子支付帳戶以使用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監護人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為限,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支付機構應要求使用者提供符合本項規定之證明文件,經確認其有效性後始得受理,並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每人於電子支付機構限辦一張連結本人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 三、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四、有關自動儲值限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儲值卡端,每張儲值卡每日最高自動儲值總額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就電子支付帳戶端,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最高可提供他人儲值卡自動儲值之總額為新臺幣三萬元,並應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可依需求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低於上述額度限額之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該法條規定了電子支付機構提供自動儲值服務的相關規定和限制: 1. 自動儲值服務應以連結使用者本人的存款帳戶為限制,並且必須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和每日的自動儲值限額,同時也需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和停止自動儲值的機制。 範例:比如,一個使用者的存款帳戶綁定了悠遊卡(儲值卡),根據合約約定,每天的自動儲值限額為500元,且使用者可以通過手機APP調整限額或停止自動儲值。 2. 使用者的電子支付帳戶和儲值卡之間的自動儲值關係也受到規範,該項目規定了以下事項: - 電子支付機構需要求使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並確認其有效性才能辦理自動儲值服務,同時需保留證明文件的影本或記錄。 - 每個人在同一電子支付機構只能辦理一張連結非本人電子支付帳戶的儲值卡。 - 電子支付機構必須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和每日的自動儲值限額,並提供使用者停止自動儲值的機制。 - 對於自動儲值的限額,有以下規定: - 儲值卡端:每張儲值卡每日的最高自動儲值總額為新台幣三千元。 - 電子支付帳戶端: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最高可提供他人儲值卡自動儲值的總額為新台幣三萬元,並需提供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低於該額度限額的機制。 範例:例如,某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是10萬元,每個月最高可提供他人綁定的儲值卡自動儲值的總額為3萬元。此外,信用卡持卡人也可以和電子支付機構約定更低的限額,例如只允許每月最高1萬元的自動儲值。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直系血親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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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以連結本人之存款帳戶為限,並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