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向使用者收取並約定返還款項時,除了儲值款項需要按照第20條至第22條的規定處理外,其他款項都應全部交付信託。這些款項應該在每日收取後的次營業日內存入信託專戶,適用相應的規定。對於交付信託的款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按照第22條的相關規定處理,除非根據使用者要求返還款項,或者根據第22條的規定進行運用或分配,否則不得動用這些款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可以將交付信託的款項用於銀行存款或購買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根據規則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委託會計師定期查核根據上述規定所處理的情況,並在每半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會計師的查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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