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以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視為其儲存之金錢價值。 二、於實體通路交易時,卡片應為晶片型卡片或符合國際信用卡組織EMV感應卡相關規範,循ISO14443標準(近端卡片感應)所制定之非接觸式感應卡。
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以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視為其儲存之金錢價值。 二、於實體通路交易時,卡片應為晶片型卡片或符合國際信用卡組織EMV感應卡相關規範,循ISO14443標準(近端卡片感應)所制定之非接觸式感應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