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當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若使用者的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則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時,可以與使用者約定將退回款項轉為儲值款項,但該儲值餘額仍需要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電子支付機構無法按照上述規定進行退款作業,則應與使用者約定能夠辦理退款作業的使用者本人存款帳戶,將相關款項轉入該存款帳戶,並且不得以現金支付。 參考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金管局法規檢索系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70250138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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