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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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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
  2. 2.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得與使用者約定將前項退回款項轉為儲值款項,其儲值餘額仍應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3. 3.電子支付機構無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退款作業時,應與使用者約定可供辦理退款作業之使用者本人存款帳戶,將相關款項轉入該存款帳戶,不得以現金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當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若使用者的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則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時,可以與使用者約定將退回款項轉為儲值款項,但該儲值餘額仍需要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電子支付機構無法按照上述規定進行退款作業,則應與使用者約定能夠辦理退款作業的使用者本人存款帳戶,將相關款項轉入該存款帳戶,並且不得以現金支付。 參考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金管局法規檢索系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70250138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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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