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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
  2. 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得與使用者約定將前項退回款項轉為儲值款項,其儲值餘額仍應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3. 電子支付機構無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退款作業時,應與使用者約定可供辦理退款作業之使用者本人存款帳戶,將相關款項轉入該存款帳戶,不得以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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