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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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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特約機構提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
  2. 2.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辦理退款,仍有不足時,得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
  3. 3.電子支付機構得參酌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額度、請款週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平均單價及過往退款發生之頻次,評估特約機構提存之退款準備金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 1. 電子支付機構可以要求特約機構將退款準備金存入專用存款帳戶。 2. 在進行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時,電子支付機構應首先使用特約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未支付給特約機構的代理收付款項的餘額進行退款,如果仍不足的話,可在退款準備金的金額範圍內進行退款。 3. 電子支付機構可以考慮特約機構代理收付的實際交易金額、請款週期、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價格以及過去退款的頻率,來評估特約機構需要提存的退款準備金金額。 有關這些規定的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該規則最新的版本為2014年修訂版,由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電子支付機構和特約機構之間的交易順利進行,並保護使用者的權益。 根據我的了解,這些規定的範例可能包括電子支付機構要求特約機構每筆交易的一部分款項存入退款準備金帳戶。當特約機構需要進行退款時,電子支付機構首先使用特約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餘額進行退款,如果不足,則從退款準備金中支付。此外,電子支付機構也需要根據特約機構過去的交易情況來評估退款準備金的金額。這些都是根據規則所指示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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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特約機構提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