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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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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
  2. 2.電子支付機構對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3條」,這條規定分為兩項: 1.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的支付款項,以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的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這表示電子支付機構在收取支付款項或儲值卡儲值金額時,不能限制使用的期限或次數,必須保障使用者的權益。 2. 當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的金錢價值有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時,應在儲值卡上清楚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以及終止使用的處理方式。這表示如果儲值卡有使用期限或次數的限制,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在卡上清楚地標示相關資訊,並告知持卡人該卡的使用方式以及到期或次數用盡後的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7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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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