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3條」,這條規定分為兩項: 1.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的支付款項,以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的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這表示電子支付機構在收取支付款項或儲值卡儲值金額時,不能限制使用的期限或次數,必須保障使用者的權益。 2. 當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的金錢價值有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時,應在儲值卡上清楚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以及終止使用的處理方式。這表示如果儲值卡有使用期限或次數的限制,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在卡上清楚地標示相關資訊,並告知持卡人該卡的使用方式以及到期或次數用盡後的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 -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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