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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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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5條,電子支付機構在偽冒交易的爭議中,應該負起舉證的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該交易是由於不可歸責於使用者的事由所引起,則電子支付機構應該承擔該交易造成的損失。例如,如果電子支付機構能夠證明該交易是由於系統漏洞或技術問題所導致的,而非使用者本人的行為所致,那麼支付機構就應該負責賠償該交易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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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