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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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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如屬偽冒註冊或記名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聯徵中心,電子支付機構並應即結清該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其剩餘款項則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電子支付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應即通知聯徵中心。電子支付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或屬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應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交易功能暫停後所儲值或匯入之款項逕退回至其原支付工具。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規定,當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被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時,電子支付機構應該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 第一類: a. 如果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是偽冒註冊或記名的情況,電子支付機構應立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聯徵中心。同時,電子支付機構應結清該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而剩餘款項則須等待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進行處理。 b. 如果電子支付帳戶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電子支付機構應立即通知聯徵中心。如果該帳戶被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或屬於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電子支付機構應暫停該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且交易功能暫停後的儲值或匯入款項應退回原支付工具。 c. 根據其他法令規定的處理措施進行處理。 2. 第二類: a. 對這些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進行查證並持續進行監控,如果查證發現有不法情事,除了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還可以採取前款的部分或全部措施。 b. 根據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電子支付機構確保交易的安全性,並防止不法或異常交易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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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