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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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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電子支付帳戶及記名式儲值卡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屬偽冒註冊或記名者。 (二)屬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 (三)屬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者。 二、第二類: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使用者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使用者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電子支付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電子支付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支付機構之服務或設備,與使用者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電子支付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符合電子支付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電子支付機構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
  2. 2.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報或透過銀行通報電子支付機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者,如屬重大緊急案件,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電子支付機構,逾期未送達者,電子支付機構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電子支付帳戶。
  3. 3.電子支付機構應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及記名式儲值卡之認定及相關作業,訂定內部作業準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了關於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電子支付帳戶及記名式儲值卡的認定標準及分類。根據第一類的分類,可以將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電子支付帳戶分為三種情況:偽冒註冊或記名、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和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第二類的分類則列舉了不同情況下可能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電子支付帳戶,包括頻繁開立帳戶、年齡或資料不符、無法查證聯絡資料、遭到金融機構通報、有試探行為或使用不符習慣等情況。此外,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或透過銀行通報的警示帳戶需要在五個營業日內送達電子支付機構的公文書資料才能解除警示。最後,在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方面,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制定相應的內部作業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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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電子支付帳戶及記名式儲值卡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