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電子支付帳戶的款項已經被扣押或禁止處分,而且還收到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說該帳戶被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則該電子支付帳戶依然應該被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是這些款項依然優先按照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的規定處理。 在這個問題中,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9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款的進一步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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