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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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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電子支付帳戶的款項已經被扣押或禁止處分,而且還收到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說該帳戶被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則該電子支付帳戶依然應該被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是這些款項依然優先按照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的規定處理。 在這個問題中,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39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款的進一步解釋或舉例。

  • 扣押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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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